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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实完整填写的公证认证申请表(G-1)1 份。
2、所需认证材料的原件及其复印件。
3、文件当事人护照及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4、如系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需提交当事人护照戒身份证复印件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其 复印件。
1、以新加坡公司注册外资公司、投资或诉讼等,需要对新加坡公司资料公证,如注册纸,先由新加坡国际公证员公证后送往外交部认证,最后还需要驻新加坡的使馆认证。
2、新加坡出具的非官方文件,如宣誓书、声明书、委托书等,请先将有关文件拿到公证员律师(NOTARY PUBLIC)处办理公证书。将公证员律师出具的公证书送新加坡法律学会(SINGAPORE ACADEMY OF LAW)办理认证或者新加坡外交部。
3、新加坡出具的官方文件,如结婚证书、出生证、无犯罪记录等,请直接到新加坡外交部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进行认证。
4、将经新加坡法律学会(SINGAPORE ACADEMY OF LAW)或新加坡外交部(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认证过的文书送到中国大使馆申请领事认证。
1、送到中国大使馆申请领事认证的文件必须一事一证,一份文件证明多件事情或夹带无关文件的公证书中国大使馆不予认证。
2、中国国内出具的文件(如护照、公司注册文件)不予认证。
3、第三国文件须在该国驻新加坡使馆证明后,再到我国使馆认证。
4、申请新加坡护照、身份证、文凭等中文译文认证者,需同时认证其英文原文。
5、文件内容不符合中国法律规定的公证书不予认证。
6、根据国际惯例和中国有关规定,大使馆认证只证明新加坡法律学会或新加坡外交部有关官员的签字和印章属实,对被认证文书内容不负责。
7、公证员公证过的文书,并经新加坡法律学会或新加坡外交部,及我大使馆认证过,不得因复印等原因任意拆装。由此可能引起的问题及法律责任,由当事人全部承担。
8、外国公民(包括外籍华人)拟在华使用的文书,使馆不予直接公证(健在证明除外),必须先到新加坡公证员律师处办理,经新加坡法律学会认证后,再送到使馆办理认证;中国公民拟在华使用的文书,均可先在新加坡公证员律师处办理,经新加坡法律学会接着外交部认证后,再送到使馆办理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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